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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7-23 15:34:00 信息已经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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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1999.07.28
【正文】 【案情】
原告:李治,男,45岁,湖南中大商贸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谭继祖,局长。
1993年5月3日,李治代表湖南中大商贸公司与广东省清远市建北集团电子电器公司(以下简称“建北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代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建北集团公司供给湖南中大商贸公司银屋KC?22窗式空调150台,每台价2599.6元,计币389940元;KZP?911电热水瓶120台,每台111.55元,计币13386元;YP5?4H8抽油烟机60台,每台价213.4元,计币12804元,累计人民币416130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按《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并由清远市经济仲裁庭裁决。合同签订当天,李治按合同规定提货。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1996年6月止,湖南中大商贸公司先后付给建北集团公司货款34800元,并退回部分不合格产品,余款因产品质量、市场销售难等因素,建北集团公司多次派员催收,但一直未清结。1999年4月2日,建北集团公司以李治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报案,同年5月5日,清远市公安局正式立案。5月13日中午11时许,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将李治从长沙抓至清远市,次日,对李治下发了21号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将李治交由建北集团公司保安人员看管。5月19日,在清远市公安局的主持下,李治与建北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退货协议。5月20日,李治离开监视居住场所,5月21日,清远市公安局以收缴赃款名义令李治亲属交纳退赃款32100元。同年5月29日,李治向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清远市公安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收取退赃款的行政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6000元。
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辩称:原告李治因涉嫌诈骗于1999年5月14日被我局依法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被告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为刑事司法行为,而不是具体[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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