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07-7-23 15:34:00 信息已经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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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3-3368065)
清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原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经济贸易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l、原社会保险管理局承担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能。 2、原人事局承担的组织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能。 3、统计局承担的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职能。 4、原卫生局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草拟地方性法规、规定、基本标准、管理规则、编制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提出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订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办法;制订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政策措施;管理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清就业,制订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清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和境外在清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及培训业务的管理办法。 (三)组织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订职业技能鉴定办法和措施;制订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订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制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和职业技能竞赛规划及措施;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规划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指导师资队伍建设。 (四)拟订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和协调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等劳动保护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五)拟订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收入调节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审核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负责审批职工退休和提前退休工作。 (六)拟订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公费医疗管理及公费医疗制度改革。 (七)拟订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拟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拟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以及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九)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信息网络; (十)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性政策调研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财务、人事、纪检、监察、党务、计生、会议、文电、档案、新闻、信息、保密、保卫、接待、车辆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拟订劳动和社会保险发展规划及有关的办法、规章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普法和法律咨询工作。 (二)培训就业科 拟订和组织实施城乡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及政策,拟订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方面的政策和办法,拟订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审核和办理企业招用工计划,审查招工简章,管理配置劳动力资源;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拟订“农转非” 政策;拟订境外人员入清就业和公民出境就业管理办法,拟订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清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和境外在清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及咨询、培训业务的管理办法;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贯彻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拟订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负责技工学校的招生、管理及毕业生毕业证的 验印,转发技校毕业生报到证;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进行资格审定,颁发办学许可证并进行综合管理;拟订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指导师资队伍建设;拟订企业职工培训、下岗和失业职工转业培训、就业培训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 (三)劳动工资科(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拟订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制度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范;负责审批企业裁减人员方案;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指导协调全市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工作;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和收入分配的政策、措施,并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拟订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审核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负责审批职工退休和提前退休工作;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四)劳动监察科 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权;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工作。负责组织、管理劳动监察大队的日常工作,依法行使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权,组织劳动监察大队开展常规监察,专项检查,违法案件专查;负责处理集体上访和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案件的审核和处理、报批。组织对补罚、被处理单位的行政听证和陈述申辨;负责信访工作。作出《劳动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民法院对《劳动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的强制执行;负责应受行政诉讼;负责结案报批和劳动监察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各项劳动执法专项检查和执法大检查的工作;开展劳动年审工作; (五)社会保险管理科 负责综合平衡社会保险调剂基金和就业资(基)金;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拟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办法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负责审计工作;负责统计、信息和标准化工作;组织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发展工作。拟订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审核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金领取条件;制订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实施死亡职工遗产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拟订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和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 服务事业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拟订和组织实施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拟订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拟订公费医疗管理政策及其改革方案。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不含纪检组长1名), 正副科长(主任)9名,后勤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5%核定事业编制3名。 五、直属事业单位 (一)清远市劳动监察大队,正科级,事业编制5名,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 (二)清远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正科级,事业编制5名,经费自给,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三)清远市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正科级,事业编制3名,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其中主任一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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